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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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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