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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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 A: 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
- B: 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 C: 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合同
- D: 发包人指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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